重復授權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院起訴。人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及證據。對于請求人放棄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專利復審通常不再查證。當事人有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與對方自行和解。對于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向專利復審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專利復審將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期限進行和解,并暫緩作出審查決定,直至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作出審查決定,或者的期限屆滿。專利權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動進行修改,縮小專利權保護范圍或者放棄從屬權利要求。這種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或放棄將被視為其承認相應的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規定,換而言之,即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可以由此免去請求人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專利復審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不予受理;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現等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