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的設置,是為了糾正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錯誤決定,維護專利權授予的公正性。專利法中關于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設置大體有兩種情形:一是不規定專門的無效宣告程序,而允許專利侵權中的被告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以作為抗辯手段;二是專門規定無效宣告程序,允許公眾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也可以在專利侵權中將專利權無效宣告作為一種抗辯手段應用。
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之后,專利復審將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并將其送交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院起訴,或者人院生效維持該審查決定的,將由專利行政部門對審查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對涉及專利侵權案件的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開始之前曾通知有關人院或者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專利復審作出決定后將向其送交審查決定和無效宣告審查結案通知書。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重復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明創造只向一個人(先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秾@ā返诙l: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